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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13:41瀏覽次數:281次
1.勞鑒工傷六級。 2.由于前期急于上班沒有康復到位,現傷情穩定有后遺癥,會突然眩暈發作,請求用人單位落實《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適當調整工作時長讓我可以在兼顧工作的同時有時間去復查復診續藥、功能鍛煉、發病時休息。 3.用人單位提出要提供進一步法律細則規定、要勞動者主動打報告申請核準報批、要勞動者提供所有病歷材料、要勞動者提供責任競合(交通事故和工傷)的侵權第三人的訴訟完整材料等等。每一項我回復后,現在最新要求是下面。 4.用人單位提出要申請工傷康復。并提供了已過有效期的文件《關于印發廣東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業務規程的通知 (粵人社規〔2019〕22號 )》,說是這份文件規定的。 5.問題:①請求用人單位落實上述法條規定,用人單位說適當調整工作時長不屬于法條說的根據身體情況調崗→該說法是否正確有理? ②根據規定,我已不再符合工傷康復的申請條件;我本人意愿也不愿意再去康復醫院住院了,希望能回歸正常生活環境,康復日常化。→是不是申請落實勞鑒級別待遇必須以申請工傷康復為前置條件,依據的法條是哪條? ③結合我目前的身體情況、家庭情況和財務情況,我暫時無法接受退出工作崗位按月領取津貼和結束勞動關系一次性領取津貼。法條只寫了這兩種解決辦法,而用人單位態度是這樣,我還能怎么辦? ④我屬于法定不簽勞動合同的工種、職業和人群(工物圓),我跟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屬于勞動仲裁和勞動訴訟都不會受理的那種→我該怎么辦? 6.補充:我的本心是盡快恢復、好好工作,現在的狀態是不知道什么時候就會眩暈發作,不但上不了班、不停地扣病假工資、單位領導批假也帶臉色帶語氣。不是想不上班、白拿錢。但我發病沒有規律,可能一個月發作好幾次,也可能好幾個月都不發作一次。就算叫我去住幾天院,也是毫無意義的。
你好!首先,如果用人單位主張要讓你退出工作崗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那么其需要舉證證明你已屬于“難以安排工作”的情形。其次,針對你的后遺癥的特征,應該還是適用請病假的規定,根據實際需要請假就醫或者休息,在此期間由用人單位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23條的規定,按照不低于你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60%向你支付病傷假期工資(但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