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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08:48瀏覽次數:2353次
您好,我想咨詢一下,我于今年3月9日進入一家企業上班,面試時候跟我說上6歇1,沒有雙倍,三倍工資一說,11月最后一天我辭職離開公司,公司從9月給我上的保險,到我辭職也就上了3個月的保險吧,但他在我11月的工資里扣除了這三個月公司應交的保險金額,說剛給我上保險我就辭職了,公司不給承擔這筆費用,現在我想對他進行勞動仲裁,想讓他賠償我六日加班應得的雙倍工資及大型節假日加班應得的三倍和雙倍工資,除此之外我可不可以對他申請一些經濟補償,多少范圍屬于合理,還有能不能要回扣除我公司應交的保險金額
你好!回復如下:
一、如果你和公司達成了約定,公司給你支付的工資中已經包含了加班費,而且經核算并未低于法定的標準,這樣是合法的;但存在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肯定是不合法的。當然,如果你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需要由你對于存在休息日加班和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事實履行基本的舉證義務。
二、從應支付你的11月份的工資中扣除公司應承擔的社保繳費,肯定是不合法的,應認定為克扣工資。就此,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全額支付你11月份的工資或者補發克扣的工資差額。
三、如果你當時是基于個人原因或者說不是基于《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辭職,那么,是沒有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