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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1 10:57瀏覽次數:2179次
天津靜海交通事故致死,死者戶口是外地農村戶口,但是在靜海生活了14年,死亡賠償金目前保險公司給的解釋是按照靜海農村戶口賠償,因為在靜海農村地區生活。 想問下,保險公司的解釋合理嗎?是否可以按照城鎮戶口計算死亡賠償金? 感謝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如果案件在天津靜海法院審理,通常死亡賠償金是按照全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來計算。而是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還是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計算,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根據被害人是農業戶籍還是非農業戶籍來確定,與其經常居住地沒有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