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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09:26瀏覽次數:2212次
我是一名會計人員,今年7月份參加工作,到現在為止沒有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今年11月份,老板強令指使我篡改會計資料,降低利潤,我想離職,但公司規定,離職人員需要提前30天和公司打招呼,寫辭職報告,我想請教您,我是否還需要遵守公司提前30天報告的規定?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辭職),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在試用期內是提前3日通知,不要求書面形式。但是,如果勞動者是因為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違法行為而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的,則不需要提前30日或者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這些情形包括: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3.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8.勞動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當然,用人單位是不是存在上述違法行為,最終由(準)司法機關認定。
謝謝解答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更談不上社會保險,如果現在離職,公司是否能給與相應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