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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16:20瀏覽次數:2028次
您好,我之前和天津市中國能建電力設計院簽訂了雙方協議,合同約定我如果違約的話,需要支付對方因組織面試和體檢的支出5W元。現在想來問下這個數額是合理的嗎?
你好!這種情況需要區分不同的情形來分析:
一、如果“雙方協議”只是你們雙方達成的有意向確定聘用關系的一份意向協議,而并非正式的人事聘用協議,那么你們雙方不因簽訂該協議而建立聘用關系。由此引發的糾紛不屬于人事爭議范疇,而屬于合同糾紛,應當適用《民法總則》《民法通則》《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合同法》第114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9條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如果超過了造成損失的30%,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也就是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在此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請求適當減少違約金的數額。
二、如果“雙方協議”是正式的人事聘用協議,根據《天津市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實施辦法》(津政發〔2003〕75號)第42條的規定,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聘用合同的,都要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也就是合同怎么約定的,就怎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