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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08:52瀏覽次數:2132次
您好我想問下,目前我剛到一個公司兩個月未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簽了一個試用期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辦理入職手續以及試用期的勞動合同上標明每月15日發放工資,但是據老員工說每月實際情況都是在拖發,臨近過年,年前工資發放情況未可知,過年后我是否可以去有關部門投訴?
你好!回復如下:
首先,你們簽訂只約定了試用期的勞動合同,單就此一節不會導致勞動合同無效。但因為只約定了試用期而沒有約定勞動合同期限,所以根據規定,視為你們沒有約定試用期,亦即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應認定為勞動合同期限。比如,你們約定了2個月的試用期,就視為你們簽訂了期限為2個月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其次,如果公司無故拖欠工資,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試用期的合同內容幾乎是摘自正式藍皮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處有標明試用期時間以及固定期限一年,但是轉正后需要重新簽訂正式勞動合同,這樣的話這個試用期勞動合同也是合法的么?
簽訂試用期合同,但是并沒有繳納社保,符合勞動法么?
約定一年的勞動合同期限,如果試用期不超過2個月就不違法。至于轉正后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首先,簽訂合同應當遵循自愿的原則,如果你不同意,可以不簽;其次,如果你自愿和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而且不存在二次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此前約定的試用期不對稱等問題,也不存在不合法的問題。而社會保險費,公司在你入職之后就應當及時為你參保并依法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