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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16:15瀏覽次數:2359次
我司有一勞務客服人員,平時工作態度就散漫,在辦公室里挑釁滋事,和其他員工發生肢體沖突。因其是女員工,對方愿意和解并賠付6000元錢。此員工不依不饒,仲裁公司沒有給她簽訂勞動合同,其入司時已明確是勞務臨時人員。業績達標轉正才能簽正式合同。入司還未滿4個月。就出現了這個情況。我司認為這種行為極不合理。
你好!她與你公司之間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實踐中通常是根據用工的實際情況以及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進行判斷的。根據經驗,如你所述的情況,仲裁結果很大可能會對你公司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