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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以及《天津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處理指南》的意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以下統稱“疫情防控隔離職工”),企業應當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全額支付工資。
《天津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處理指南》同時指出,企業要求或者職工認為存在感染風險自行隔離的,不屬于上述疫情防控隔離職工,除下列三類人員以外,是否享受疫情防控隔離職工的有關政策,由企業和職工雙方協商確定:
(1)對湖北省來津、返津人員,由所在街道和鄉鎮進行14天的隔離健康觀察、限制外出;
(2)對疫情較嚴重地區來津、返津人員,由所在街道和鄉鎮進行備案,進行居家醫學觀察14天;
(3)對密切接觸者和高度懷疑人員,嚴格隔離醫學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