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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8 10:21瀏覽次數(shù):192次
我是2003年8月21號在一家公司上班的現(xiàn)在,公司2006年從深圳南山科技園搬遷到深圳光明區(qū),2019年又從光明搬遷到東莞東坑鎮(zhèn),當時只有少部分搬遷補償,現(xiàn)在又要從東坑搬遷到謝崗,公司說沒有跨市不予賠償,我和公司簽訂合同是深圳市光明區(qū),無固定期限合同,請問這個怎么處理
你好!你說的這種情況我見過不少,其實2019年從深圳光明區(qū)搬遷到東莞東坑鎮(zhèn),是關鍵的這一步,當時即使搬遷距離很近,但屬于跨市搬遷,應該可以依據(jù)《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fā)〔2015〕13號)第80條的規(guī)定主張經(jīng)濟補償。而現(xiàn)在從東坑搬遷到謝崗,即便你們簽的是深圳的勞動合同,也應該不適用深圳的上述規(guī)定了,而是應當適用東莞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