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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3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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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工作鋼管公司,由拓新中介派遣工作滿十年被北方人才接手又工作了五年,還是兩年一簽合同,請問是否合理
你好!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的規(guī)定,如果你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經你提出但用人單位拒不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已經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你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guī)定的情形,但在續(xù)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沒有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都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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