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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17:33瀏覽次數:339次
4.22公司總裁約我聊優化和賠償方案,愿意給N+1和剩下哺乳期工資,我認為是非法解除,所以不接受這個賠償,要求2N+剩下哺乳期工資,公司不同意,說他們沒有非法解除我,只是在跟我協商而已,目前我不是還在崗位好好工作的嗎。后面就一直不主動跟我協商,我多次主動跟進,今天跟我聊仍然只愿意給N+1,年終獎會給。因為截止到今天已經拖延20多天了,我在這里工作年限也只有2.5年,N+1和2N只差1.5年,所以我打算,要求在以上N+1的基礎上加上10天育兒假的工資和10天年假的工資,但公司說目前沒有育兒假,這個合法嗎?而且因為我去年懷孕休的醫療期較長取消了我今年的年假,公司這些做法違法嗎?
你好!首先,公司確實沒有違法解除,因為你們現在明顯是在協商解除,而公司與哺乳期女職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可以的。其次,如果按照法律規定,協商解除的法定補償標準是“N”。當然,既然是協商解除,如果公司開的條件你不滿意,可以不接受協商解除,因此你有權利提出你的條件。但也需要考慮公司的底線。第三,假設你們協商不成,公司真的給你開具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只是假設,因為現實中很多公司不一定會出具),即便構成違法解除,你也只能獲得2N,不會同時獲得剩余哺乳期工資。第四,未休年假工資,看你是否存在應休未休年假。至于育兒假工資,法定標準是按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沒多少。
謝謝楊律師的解答。我有幾個疑問:1.由于我去年懷孕保胎休了較長的醫療期,公司以休的時間太長,取消了我今年的年假,這個合法嗎?2.育兒假的折算標準不是按實際工資嗎?是按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3.公司第一次約談我,是單方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我有錄音,錄音一直圍繞的話題是如何解除,什么時候解除,如果是跟我協商,不應該是圍繞是否解除來聊嗎,很明顯解除已經是公司上下決定的一個結果,并不是來跟我協商是否解除的,也并未對我的崗位進行留存。而且公司拖延20來天不主動跟進協商,構成惡意拖延嗎?
如電話解答中所說,首先,只要公司未正式向你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哪怕你們談一年,都屬于協商解除。同時,不存在“惡意拖延”的概念。其次,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相關假期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第5條的規定,育兒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只要不低于深圳最低工資標準就行。第三,如上所說,在協商解除的情況下,你提出什么樣的條件,那是你的權利,但也要考慮公司的底線。差不多合適就可以了,沒必要寸步不讓。如果一直糾纏于個別小問題,導致公司領導突然決定不談了,未必對自己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