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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9 23:29瀏覽次數:79次
背景:公司為人力外包公司,分駐場工資和未駐場工資,駐場薪資高于未駐場薪資。 產假期間,公司未給到足額工資,而在過往12個月期間,都發放的是駐場工資;想請問下,這種是否合規,如不合規有無法律支撐仲裁
你好!深圳產假工資的標準是女職工本人休產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或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按二者之中較高者確定。詳見《深圳產假、獎勵假、陪產假工資標準一覽表》。如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產假工資,可以申請仲裁主張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