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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8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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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業務調整為由,于4月30日與我們團隊(約13人)解除勞動合同,在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的前提下(只提前7天口頭通知),只賠償N個月的賠償金。但公司安排另一家公司接收我們團隊。 1.能否請求1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2.公司工資薪酬中有一部分為月工資20%為績效工資,每年年底發放。現在公司拒絕發放1~4月的績效工資,可以請求發放嗎?
你好!首先,從你提供的情況無法判斷你們和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是一種什么樣的狀態。如果已經簽訂了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的,那你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基本上就以協議的約定為準了。而如果是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單方與你們解除勞動合同(以公司作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為標志,例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就你說的情況來看,你很可能可以主張“N+1”或者“2N”。具體要結合解除原因和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其次,20%的績效工資,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發放,關鍵是看是否符合發放的條件。而對于該績效工資的發放條件和發放標準,你們負有舉證的義務,公司也負有舉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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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楊律細心回答!首先現在我們和公司已經簽訂了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不然我們連部分賠償金都拿不到,可能會被安排到其它部門工作。其實我們的疑問是裁員“N+1”是勞動法律規定必須執行的,還是說只要簽下協議書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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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法律規定的補償標準是“N”;其次,這個“N”的補償標準,其實只是一種參考,只要是雙方自愿簽訂協議,事實上,無論是約定的補償標準遠高于“N”還是遠低于“N”,司法機關一般都是確認的。感興趣的話,可以看看《統一回復“公司和我談裁員補償,我該如何爭取利益”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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