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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9 17:47瀏覽次數:105次
在一家公司,試用期工作三個月,最終被辭退試用期,不予轉正,也并未給予任何書面通知。并且試用期期間,未繳納社保,公積金等,未簽任何勞動合同。并且面試公司和最后工作的公司,以及后期需要簽勞動合同的公司不是同一家,是在某直聘APP上投遞簡歷,最后入職卻是另一家,試用期期間其他同事簽署的勞動合同是公司與某自聘APP公司不符。最后有一個月工資還因“遲到”原因扣除大量工資不發。
你好!首先,就你說的情況而言,確定哪家公司是你的用人單位,以及提供證據證明你和該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是重點和難點。簡單來說,你為哪家公司提供勞動、受哪家公司的勞動管理,以及由哪家公司向你支付勞動報酬,那么,哪家公司就是你的用人單位,你可以從這幾個方面來收集證據。其次,未繳納社保和公積金,可以分別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要求補繳。第三,如果你工作了3個月,用人單位未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你可以要求支付2個月工資的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同時,由于你們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所以應視為你們之間未約定試用期或者約定的試用期不成立。最后,關于被辭退的問題,由于用人單位未向你出具任何書面通知,那需要你收集其他能夠證明用人單位將你辭退的證據,否則很難維權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