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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7 13:57瀏覽次數:161次
銷售員工薪資構成為無責底薪+有責底薪+提成,有勞務合同(無責底薪+有責底薪),現公司突然要求進行制度變更:主體部分如下:依本制度發放的全部銷售分成(或獎金),實結金額的65%直接發放給個人,35%由公司繳納五險一金(單位繳納部分),但允許個人申請100%全額發放給本人自行去繳納。且人事部門單獨找個人私下簽同意書,此行為對企業及員工產生的風險是怎樣的?是否觸犯了法律法規?
你好!如果從應發員工的銷售分成(或獎金)中扣除35%用于支付公司應承擔的部分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這是違法的,屬于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而如果全額發放銷售分成(或獎金),但由員工個人自行去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這也是違法的,屬于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無論是哪種情形,企業違法的風險都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