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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7 23:24瀏覽次數:160次
公司原地址在長嶺陂地鐵站,現在要搬遷至松崗地鐵站,我的居住地是清湖地鐵站,目前通勤時間是50分鐘,到松崗地鐵站是1小時40分鐘,公司新舊地址之間相差35公里以上,勞動合同只提及辦公地點是深圳,并沒有具體到區,合同里沒有明確提及換地方給賠償,但是提及發生重大變故給予賠償,但是公司以跨區但不跨市為由,表明不影響合同繼續履行,所以不給予賠償,請問這種情況可以視為重大變故嗎?
你好!你說的這種情況,基本上是適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80條的規定進行處理的。具體而言就是,如果用人單位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搬遷,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如果用人單位由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向深圳市行政區域外搬遷,勞動者要求支付經濟補償的,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