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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5:36瀏覽次數:74次
入職某公司三個月,現在被辭退。入職時簽訂的是勞務合同,上面約定不交社保。但事實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打卡上下班,按月拿工資,有績效考核記錄。這種情況能否主張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
你好!即使實際上成立勞動關系,但從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只要雙方簽訂了書面用工合同(如勞務合同),而且其中包含了《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的必備條款的,一般就不會再支持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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