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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第14條第3款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你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注意,是法律直接視為你們雙方已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正常2月3號開工因疫情公司延遲2月20號開工,公司通知這十幾調休到以后每個星期六星期天補回,這種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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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況下,如果你沒有出勤提供勞動,那公司就無需向你支付工資,不存在通過在休息日安排你勞動以找補你未出勤的時間的問題。而根據《天津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處理指南》的意見,延遲復工期間(自2月3日開始計算),即使你沒有出勤提供勞動,公司仍應向你支付工資。因此,公司的做法并不符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