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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9 20:39瀏覽次數:1761次
到位效益不好需要裁員,我在名單之中,但是單位不想按照勞動法補償,給的補償的標準是按照勞動法的標準加一個月,然后除二的標準給我們補償合理嗎,我應該怎么做,另外這個月的工資延后了十天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46條的規定,企業進行經濟性裁員,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的,標準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滿1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計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應得工資(扣除社保費、稅金等費用前的工資標準)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折算后,上不高于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下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經濟補償=月工資×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