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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1 12:11瀏覽次數:1747次
動合同1月份到期,現在3月份才叫我簽,現在他又要把我調到其他地方去上班,我不愿意去,他就說叫我簽勞動合同,如果不簽他就解除合同不賠償我,如果簽合同我就是同意調走,我怎么辦
你好!續簽勞動合同也應當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則,合同的條款應當由你們雙方平等協商進行確定,對于工作地點的約定也是如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除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你不同意續訂的情形以外,基于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你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此外,根據《天津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第14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你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用人單位需要向你支付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