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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0 17:34瀏覽次數:1808次
我和用人單位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次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到期時間是2020年2月28日,用人單位的老板在3月份用微信通知與我終止勞動合同。請問用人單位是否是違法終止勞動合同,需要支付我賠償金呢
謝謝你的回復。我沒有要求過用人單位與我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我現在也不想和這個公司再簽合同了。而且他們也強制與我終止了勞動關系。所以,因為我沒有要求簽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行為就不屬于違法終止勞動合同了嗎?
此一節有可能會作為審查的要點。如果用人單位與你終止勞動合同合法,需要向你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N);如果違法,且你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則需要向你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