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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9 23:18瀏覽次數:1530次
您好我是在一家天津的私人酒店當前臺。2月份疫情期酒店停業,3月份正常營業,可老板開會卻說現在效益不好,讓在家等待只允許客房倒班打掃衛生,然后說我們私人關系企業不符合是國有企業不用按照最低標準發放工資,只給我們500元生活費,一直不提正常上班的事一直在拖,可我跟法律咨詢下,并不是這樣的,停業工資應該全額發放。超過一個月的按到80%發放生活費,這樣如果老板不給我們,可以申請仲裁嗎?
你好!根據《天津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處理指南》和《市人社局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發放職工生活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延遲復工期間(自2月3日開始計算),職工未提供勞動,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非自然月、周),企業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且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向職工發放生活費,標準是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上述規定既適用于國企,也適用于私企。如果企業未按上述標準向你支付工資或者生活費的,你既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