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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10:05瀏覽次數:1617次
律師您好:我在4S店的從事管理崗,2月底時店內同事購車想整副駕駛換個貼膜(成本100元以內),我就免費給同事換了,被店內總經理知道,當時并未問我,事后4月初我去簽字他便已此車我利用職權之便以權謀私為由,將事情放大性質定型嚴重,要求我自己自動辭職,我沒有同意,4月30日,他給我一份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上面寫著雙方同意解除長期勞動合同關系,并注明簽訂協議后我不得以仲裁等方式維權,并且不要求賠償,所以我也沒有簽字,還正常上班等待公司處罰,5月8日下班前總經理和行政拿了一份打印好的停崗停薪通知給我,上面注明5月9日開始我不必到公司打卡上班,在家等通知,而且沒有工資,我本想等6月份發放5月份工資的時候再申請仲裁,可是昨天公司發放4月工資也沒有給我發放,但4月份我是正常上班且工作的,我短信詢問行政經理他給我的回答是因為事情沒有解決所以公司領導說不發工資,我想問問現在我應該通過哪個訴求進行維權比較好!
你好!首先,如果你認為用人單位安排你待崗違法,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恢復你原來的工作和原薪資待遇。其次,如果你認為用人單位未向你發放4月份的工資屬于無故拖欠工資,以及如果你認為用人單位安排你待崗違法,那你可以以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然后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向你支付拖欠的工資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當然,最終你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勞動仲裁委會根據查明的事實以及相關法律規定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