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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12:15瀏覽次數:2611次
本人從事旅游行業,從2018.3-2020.4.15日,有工資流水和部分聊天記錄。 1.入職前只是口頭確認了工資,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底薪工資2700+800保險,前半年沒有保險只有2700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已經過了訴訟期。沒有上保險或者給經濟補償是否合理,我要怎樣維權。 2.從2020年11月份更換工作內容,并降薪到2800(2000+800保險),到12月份降薪到1800 降薪是否合理,沒達到天津最低工資,我需要怎樣維權并要求賠償 3.因疫情期間旅游無法進行,到4.15日公司頭口通知辭退 沒有通知辭退書,是否可以要求賠償。或者以未上保險侵犯到利益辭職要求補償。
你好!回復如下:
1.如果公司未依法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費,你可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投訴,要求公司依法為你補繳。
2.如果你是2018年3月份入職,那針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的事項,已經超過了1年的仲裁時效期間。
3.在你正常勞動的情況下,公司向你支付的工資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是違法的。此外,如果你認為公司在2019年11月和12月對你降薪屬于無故降薪,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按原工資標準向你補齊工資差額。
4.關于公司辭退你的問題,首先你可以要求公司向你出具辭退的書面通知,然后,如果你認為屬于無故辭退的,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向你支付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賠償金。如果公司拒不出具書面通知,或者你也沒有其他證據能證明是公司單方辭退你的,你可以以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以及未依法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單方解除勞動關系(辭職),進而要求公司向你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當然,最終公司是否需要向你支付賠償金或者經濟補償金,勞動仲裁委會根據查明的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