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勞動法免費咨詢熱線 : 198-4265-1889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2020-07-07 18:07瀏覽次數:2339次
在公司工作25年,月工資12000,今年3月被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現申請申請勞動仲裁,申請仲裁的:賠償金如何計算
你好!“在公司工作25年”,那肯定是在《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實施以前在該公司入職的,這種情形下計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會有些復雜。
《天津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第31條“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賠償金計算年限應當區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后而分別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前,是否支持勞動者提出的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應當按照當時的法律法規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賠償金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最早自2008年1月1日起算。”
那么,司法實踐當中是如何分別計算的呢?
首先,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后的這部分工作年限,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計算賠償金,即:賠償金=經濟補償×2。
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滿1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計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應得工資(扣除社保費、稅金等費用前的工資標準)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折算后,上不高于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下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經濟補償=月工資×工作年限)
其次,對于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的這部分工作年限,從天津地區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一般是支持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計算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仍然是“月工資×工作年限”,而且這里的“月工資”通常與上述部分使用的是同一計算基數,都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但對于計算年限會有限制,一般是最多不超過12個月。
綜上,兩部分結果相加,就是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橫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后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那就我的情況來說,工作到今年的3月份:
2008年后的賠償金就是:12000(平均月工資)×12(工作年限)×2=288000
2008年前的賠償金就是:12000(平均月工資)×12(不超過12個月)=144000
合計:288000+144000=432000
這樣計算對嗎
2008年后(2008年1月1日——2020年3月)的賠償金應該是:12000×12.5×2=300000元。月工資(12000元)并未超過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6323
*3=18969),不受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的限制。
2008年以前的部分賠償金,計算方式沒問題。你在申請時可以不考慮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限制,按照實際工作年限計算,工作年限為幾年就計算幾個月的,最終支持多少,交由司法機關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