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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15:53瀏覽次數:2709次
公司和我簽訂了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規定是3個月試用期。這個試用期違反了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的規定,而且公司未在勞動合同上加蓋公章或簽字,勞動合同只有我本人的簽字和簽署日期。我可不可以以公司違反勞動法及未簽字蓋章認定這份勞動合同無效,認定公司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要求公司賠償2倍工資?
你好!首先,如果“公司未在勞動合同上加蓋公章或簽字”,那勞動合同尚未成立和生效,應當視為你們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只要在勞動合同中補蓋印章,馬上就可以補正這一點。在這種情況下,你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不太好辦。其次,《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由此可知,“公司和我簽訂了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規定是3個月試用期”,屬于違法約定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3條的規定,公司違法與你約定試用期的,你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公司改正。如果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那么你可以要求公司以你試用期滿(轉正后)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比如3個月的試用期已經全部履行,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就是1個月(3個月-2個月)}向你支付賠償金。
我個人手里有一份公司未蓋章的勞動合同,公司保存的勞動合同補蓋公章,那我手里的是不會有公章的,這樣怎么處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