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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21:21瀏覽次數:2076次
公司搬遷,分批進行的,前兩批都是以停產,崗位消失為由,讓員工重新簽訂新廠址的勞動合同或者離職,離職員工給予N十1的補償,而第三批有些部門沒有停產,崗位更沒有消失,卻只因為核算勞動力富余,要求其中的幾個人涉及
你好!用人單位提出,并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以及“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用人單位均需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而“勞動力富余”,并非《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