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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25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享受按月領取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通知其配合辦理退休手續,勞動者應當予以配合。”由此,你們作為用人單位,可以給該符合辦理退休手續的員工正式發通知,讓其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25條第2款的規定配合辦理退休手續,否則后果自負。至于能否不通過員工本人即辦理退休手續,這是辦理手續和流程的問題,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咨詢和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