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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16:07瀏覽次數:2181次
2019年10月因手術休假,診斷證明已上交,是否應按病假工資發放;還有國慶法定假期是否也有帶薪假,10月工資一分都沒給;還有關于年假問題2019年8月工作已滿1年,企業說沒有年假,是否應有補償,以及今年的年假補償;還有當初簽合同時約定的工資+房補,今年提出降薪是否違反合同(本人與3月底提出辭職,但并沒有寫辭職申請并簽字)
你好!回復如下:
一、如已請休病假并經用人單位批準,在休病假期間享受病假工資。
二、國慶假期如加班,應支付加班費;如未加班,不享受額外的加班費。
三、如新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 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如有應休未休帶薪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應按照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四、降薪是否合法,要看用人單位是否具備正當理由。詳見《用人單位能否單方調整勞動者的薪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