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主張在職期間已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成立嗎-廣東高院典型案例
2024-04-30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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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作者: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發布勞動爭議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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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印刷公司與秦某勞動爭議案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應在勞動者離職時發放
基本案情
秦某于2018年10月23日入職某印刷公司工作。雙方勞動合同期滿后,某印刷公司不再與秦某續簽勞動合同。秦某遂請求某印刷公司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某印刷公司主張在平時發放給秦某的工資中,已經提前支付了經濟補償而拒絕支付。雙方就此發生爭議。
裁判結果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所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是用人單位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一次性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助,以保障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的基本生活。本案中,某印刷公司主張已提前發放的“經濟補償”,屬于工資的一部分,其性質與法律規定的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明顯不同。該公司主張其在解除勞動關系時無須再支付經濟補償,于法無據。
典型意義
近年來,用人單位以提前每年支付“經濟補償”的方式來逃避經濟補償支付責任的新類型糾紛開始出現。本案通過明確經濟補償的性質和作用,對用人單位規避法定義務的行為予以糾正,有效地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