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內部平臺發布開除公告,會侵犯員工的名譽權嗎?

作者: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司內部平臺發布開除員工公告,侵犯名譽權嗎
公司捏造事實
發布開除員工公告
這種行為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
和鵬法君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例吧!
案情簡介
杜某于2022年3月入職A公司,任“投資經理”一職。同年12月,A公司因經營不善開始裁員,杜某在裁員名單之列,因離職賠償金未協商一致,杜某未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上簽字。幾日后,杜某突然在公司內部通知平臺上收到開除公告,公告顯示,由于杜某在內的幾名員工在參與公司某項重點工作中出現了嚴重失誤,給公司造成巨額經濟損失,經公司研究決定開除上述人員。根據該公告頁面顯示,已讀99+人,未讀6人。
杜某認為,其從未參與過該項工作,更不可能因此對A公司造成經濟損失。A公司為達到裁員目的,捏造事實違法開除員工,并通過公司內部通知平臺發布開除公告的行為,構成對其名譽權的侵犯。A公司辯稱,該行為屬于公司內部的行政管理行為。
雙方協商未果,杜某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向其公開賠禮道歉,并相應賠償。
法院審理
本案系名譽權糾紛,爭議焦點為A公司通過內部通知平臺發布開除公告的行為,是否侵犯了杜某的名譽權。
公司內部管理行為,是指基于公司與員工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單位對員工特定的行為作出的結論或處理決定。A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根據公司經營管理需要,依法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系其合法權利,但A公司無法陳述并舉證案涉公告所稱的開除事由屬實。其在缺乏事實依據的情況下,通過公司內部通知平臺發布開除公告認定并宣布杜某在參與公司工作中出現了嚴重失誤,給公司造成巨額經濟損失,其行為具有誹謗性質,對杜某聲望等社會評價造成消極影響,已超出內部管理行為的范疇,應當認定為構成對杜某的名譽侵權。
綜上,法院判決支持杜某的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鵬法君說法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勞動、工作情況作出的評價也是勞動者總體社會評價的重要組成部分。
判斷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名譽權,須考慮幾個因素:一是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對受害人的名譽進行毀損的惡意;二是行為人是否有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捏造事實或散布虛假事實,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誹謗他人,未經他人同意而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等;三是受害人是否有名譽受到損害的事實;四是行為人的侵權行為與他人名譽損害后果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
鵬法君提醒,用人單位在經濟性裁員時,應當注意嚴格遵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于裁員的具體人數、民主程序、報備流程、裁員時間等均應嚴格執行。同時,企業還應積極做好“法治體檢”,加快建立、完善規范的用工管理制度以及企業內部申訴協商機制,樹立“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難題共解決、困難共克服”的協商理念,營造共建共享的和諧勞動關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