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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1 14:55瀏覽次數:71632次作者:深圳勞動仲裁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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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于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的撫恤待遇問題,至少有四份規范性文件分別作出了規定:
(1)廣東省勞動廳于1997年4月28日發布的《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粵勞薪〔1997〕115號)第10條規定:
“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
喪葬補助費的標準:3個月工資(月工資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下同);
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標準:6個月工資;
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在職職工6個月工資;離退休人員3個月工資。
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死亡,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發放待遇;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地方外,由企業按上述標準發給死亡撫恤待遇。”
上述文件已于2023年6月30日失效,現行有效的文件是《廣東省職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撫恤待遇規定》(粵人社規〔2023〕17號)。該文件第10條的新規定是:
“職工(含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21〕18號)等規定執行。
職工在職死亡,從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喪葬補助金由死亡時所在用人單位參照人社部發〔2021〕18號文規定標準支付。死亡時所在用人單位存在應參保未參保情形的,應當以未參保年限參照人社部發〔2021〕18號文規定標準支付撫恤金。
職工在職死亡,曾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存在應參保而未參保情形的,職工家屬可以參照上述標準,按規定要求相關用人單位賠償撫恤金損失。
離休人員的相關待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2)《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的座談紀要》(深中法2006〔88〕號)第21條規定:
“員工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享受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問題
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的標準:
(一)喪葬補助費:支付標準為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二)一次性撫恤金:撫恤金以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
供養直系親屬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數的6倍;供養直系親屬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數的9倍;供養直系親屬為3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數的12倍。
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用人單位未為員工辦理社會養老保險的,上述費用由用人單位向員工支付。”
(3)《社會保險法》(2018年修正)第17條規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4)《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2021年修正)第30條規定:
“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或者退休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按照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那么,對于上述4份規范性文件,應如何進行法律適用呢?
首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116條明確規定,該指引施行之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之前的相關會議紀要、綜述、指導意見不再適用。因此,對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的座談紀要》第21條的規定,不應再適用。而2015年的裁判指引中并未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撫恤待遇問題作出相關規定。其次,《立法法》第90條第2款規定:“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系由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根據《立法法》的上述規定,相對于《社會保險法》以及《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這樣的國家及省級規范性文件,在本經濟特區應當優先適用深圳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基于此,深圳地區的司法實踐當中,在處理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問題上,通常也是優先適用《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裁判的。就此,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2020)粵0307民初7470號民事判決書中的一段判詞很能說明問題:
“鄭小剛等3名原告主張,因吳小芹的傷亡事故非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不屬于工傷或視為工傷,因此,鄭小剛等3名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及《深圳市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條例》的規定支付相關待遇。本院認為,因深圳市已將非因工死亡待遇納入社會保險支付范圍,故本案應適用《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規定。鄭小剛等3名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六個月的參保人或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由此,深圳市非因工死亡職工的遺屬享受喪葬補助費及撫恤金的前提條件是在該職工生前在本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以及繳費年限累計滿6個月。……吳小芹的前用人單位深圳市永恒琪手袋有限公司及現用人單位杰文手袋(深圳)有限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存在過錯,應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按吳小芹在其處在職時間的比例支付喪葬補助費及撫恤金。”
答:如上所述,對于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的撫恤待遇問題,應當優先適用《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30條以及《<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22條的規定,享受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撫恤待遇的前提,是參保人或者退休人員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六個月。也就是說,如果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累計不滿六個月,是不享受上述撫恤待遇的。但是,如果勞動者在深圳市應繳費的工作年限累計滿六個月,但卻由于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以至于不符合上述撫恤待遇享受條件的,則該相應的撫恤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正如龍崗法院在上述民事判決書中寫道:“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由此,深圳市非因工死亡職工的遺屬享受喪葬補助費及撫恤金的前提條件是在該職工生前在本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以及繳費年限累計滿6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的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吳小芹的前用人單位深圳市永恒琪手袋有限公司及現用人單位杰文手袋(深圳)有限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存在過錯,應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按吳小芹在其處在職時間的比例支付喪葬補助費及撫恤金。”
此外,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其實還有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歿者要么與深圳的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要么是深圳戶籍,否則是不適用《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的。就此,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3民終16162號民事判決書中講的至為透徹:
“關于非因工死亡待遇,《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六個月的參保人或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如果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而未繳納,導致勞動者不能依法享受相應待遇的,則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而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四條規定,享受條例規定的待遇,有前提條件,即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或者居民,前者需要與深圳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者需要具有深圳戶籍。本案中,張某某與楊貴榮、順源達公司及中恒公司均不存在勞動關系,楊貴榮、順源達公司及中恒公司并無義務為其繳納養老保險,張某某亦非深圳戶籍人員,張嘉偉亦未舉證證明張澤林實際在深圳繳納養老保險,故不能依據《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
答:首先,從《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2021年修訂)第30條的規定可知,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撫恤待遇分為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如果和《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的規定做比較,相當于后者規定的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合二為一,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規定只有撫恤金,而沒有了救濟金或者生活補助費。
其次,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22條的規定,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發放標準為:
1、喪葬補助金為參保人或者離退休人員死亡時深圳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2、撫恤金以參保人或者退休人員死亡時深圳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供養親屬為一人的,支付基數的6倍;供養親屬為兩人的,支付基數的9倍;供養親屬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數的12倍。這里要注意的,只有參保人或者退休人員死亡時符合供養條件的供養親屬才可以領取撫恤金,如果沒有供養親屬的,則不發放撫恤金。
答:(一)申請人根據要求準備申請材料,向就近的深圳市行政服務大廳社會保障服務廳綜合窗口提出申請。(二)申請材料:1.深圳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死亡待遇結算申請表(一式一份;表格上優先填寫死者金融社保卡銀行賬戶、領取養老金銀行賬戶或死者其他銀行賬戶,死者銀行賬戶全注銷的,可填寫死者遺屬銀行賬戶); 2.死者的身份證件、戶口本、死亡證明(無法提供的,可由申請人書面承諾死者死亡信息,填寫《廣東省社會保險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3.申請人身份證件,委托他人代辦的,還應提供代辦人身份證件和經公證的授權委托公證書;4.死者人事檔案(有視同繳費年限未核準的提供)。
楊錦浩律師
所在地區:深圳-福田
擅長領域:勞動人事爭議、工傷賠償糾紛、用工侵權糾紛、勞務合同糾紛、競業限制糾紛、商業秘密糾紛、企業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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