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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拖欠工資
問 拖欠離職員工工資不結
問 公司年假
你好!如電話解答中所說,2019年你應休年假天數=你在該單位工作滿1年后剩余日歷天數÷365×5;2020年為5天;2021年你應休年假天數=你離職前已過日歷天數÷365×5。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問 人力公司不按合同發工資,現在我該怎么辦
問 實際工資與合同工資不符
你好!因為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3000元的工資,“另外一部分算作績效”,因此,對于3000元的績效,用人單位并非不能單方作出調整。當然,用人單位如果主張扣發3000元績效,應當就其扣發的依據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有理有據,就合法;反之,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其扣發績效有理有據,則應認定為違法。
至于取消20%的福利,如果你能證明你們雙方對此有約定(包括書面約定和口頭約定)的,那用人單位無權單方取消;但如果你不能證明對此有約定的,則很難主張用人單位違法。
問 克扣工資
問 拖欠工資
問 罰款
你好!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經濟處分(罰款)是否合法,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查:
1.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作為依據。如果本單位的制度并無相關規定,或者規章制度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而不能作為用工管理的依據,那么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經濟處分(罰款)就是缺乏依據的。
2.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2019)第1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依照規章制度對勞動者實施經濟處分的,單項和當月累計處分金額不得超過該勞動者當月工資的30%,且對同一違紀行為不得重復處分。同時,實施處分后的月工資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如果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經濟處分違反上述規定,那也是違法的。
此外,如果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或者作出的處分決定明顯不合理,也有可能會被勞動仲裁委或者法院推翻,進而認定其對勞動者實施的經濟處分違法。
問 離職未支付工資
問 廣州藍才人力拖欠工資
問 年假休息日具體算法
問 自動離職
問 未能按時足額發放工資
問 公司搬廠
你好!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80條第2款的規定,用人單位由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向深圳市行政區域外搬遷,由此導致勞動合同解除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問 勞動仲裁
問 甲方提出選擇性要求提出離職算是被迫離職嗎
問 勞動仲裁咨詢
問題已回復,詳見《甲方提出選擇性要求提出離職算是被迫離職嗎》。
問 辭退補償問題
你好!并不是所有辭退的情形都需要支付“N+1”的補償,如果是由用人單位提出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只需支付“N”的補償。當然,你也可以不同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但維權是有成本的,而且還有敗訴的風險。
問 在職期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拖欠提成
你好!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未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如果你主張業務提成的,應就存在業務提成的事實舉證,包括雙方對業務提成的約定、用人單位關于業務提成的制度規定、業務提成的支付時間、支付標準以及計提提成的業務量等。如果約定業務提成在業務款項收回后才支付的,還需對業務款項回收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問 公司把欠薪轉變成借款協議
你好!如電話解答所說,通過簽訂借款協議將尚欠的工資轉變成公司對員工的借款,很難說一定違法而無效。在此情況下,所欠款項的性質將發生變化,即由工資變成借款。顯然,法律對于工資和借款的保護力度是截然不同的。具體而言,勞動者追索工資,既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而索要借款,就只能按普通民事糾紛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再進一步說,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索要工資和在普通民事案件中追索借款,二者在舉證責任、維權成本和難度方面,都存在著明顯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