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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如果仲裁的話多久可以拿到二倍工資,老板會不會拖很久呀,需要什么證據
問 勞動爭議,無故辭退員工。
那就是說,用人單位辭退你的原因應該是你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1項)。在此情況下,是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如果你認為用人單位缺乏相關依據,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N)。
問 續簽的合同沒寫明工作地點、時間、工資,不續簽的話有賠償嗎?
你好!如果你對于合同的條款和內容不接受,可以提出修改意見或者拒絕簽訂。如果屬于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你續簽勞動合同,你不同意續簽,用人單位與你終止勞動合同的,無須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屬于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你續簽勞動合同,你不同意續簽,用人單位與你終止勞動合同的,需要向你支付經濟補償。
問 工作半年還沒簽合同,但是有正常交五險一金這些,可以仲裁嗎,仲裁需要費...
問 產假期間工資發放情況
你好!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問 績效
你好!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問 開除員工后拖欠工資
問 公司每月拖延發工資
你好!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如果是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工資,應該最遲在次月的22號之前完成發放。
問 在使用期14天被裁員有賠償嗎
你好!無論是不是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應否支付補償金或者賠償金,關鍵是看辭退的原因是什么以及是否成立,詳見《員工離職補償/賠償標準一覽表》。至于社保的問題,自用工之日起30天內不繳納是不違法的。
問 員工造成公司經濟損失,讓員工賠償全部損失且無償辭退如何處理?
你好!根據你提供的信息來判斷,首先,無論是公司對你無償辭退,還是要求你賠償損失,都以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你“工作有嚴重失職,且給公司造成損失”為前提條件。其次,在有證據證明你“工作有嚴重失職,且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具體的賠償數額一般是根據你的過錯承擔一定的比例。總而言之,最好是先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在公司提起仲裁以后你積極應訴。
問 公司調整薪資結構、并通過欺騙另員工簽署
你好!一邊是你簽字確認了薪資結構調整協議,一邊是你的錄音,根據經驗,很大可能會采信前者而不采信后者。換言之,如果你提供錄音來證明當時簽署薪資結構調整協議是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很大可能不會獲得支持。因此,最終很大可能會確認你簽署的薪資結構調整協議是合法有效的,照此執行沒有問題。
問 仲裁判決書勝利后,15天后還沒付款,強制執行的材料和步奏是什么
你好!首先要看對方有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其次看過沒過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針對仲裁裁決書,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材料主要包括申請執行書、身份信息材料、生效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送達地址線索書、收款賬戶確認書等,這些材料可以到管轄法院的官網點擊訴訟服務里查找。
問 上班連續超過15小時如何維權
你好!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違反“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如果用人單位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加班費的,可以在收集好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后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問 公司項目解散,協商離職,被惡意克扣薪資
你好!如果你不愿意接受公司的補償方案,可以在收集好公司辭退你的有關證據以后,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進行維權!
問 公司不給勞動合同
問 試用期骨折被開除
這是兩個問題。如果公司未按規定給你繳納社會保險于是你自己繳納了的,你可以按規定要求公司返還其應承擔的社會保險費;而如果你繳納了失業保險的,根據《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15條的規定,失業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按照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者不滿一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問 不簽合同拖欠2個月工資不發
問 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補償標準
你好!根據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4條的規定,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基本上是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問 外包公司的項目退項
你好!如果你所說的情況是屬于“勞務派遣關系”,那你說的情況應該是屬于《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12條和第15條規定的情形。簡單一點說,就是如果“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工單位可以將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之后,如果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如果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則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17條的規定,如果勞務派遣單位因第15條規定的情形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問 離職證明